关于近期《激荡四十年》主笔争议的声明

大家好,我是柯蛙。最近几天,我们收到了许多反馈称我们的前同事宏泽用其个人账号在B站、小红书、抖音等平台发布涉及“大象放映室”团队视频并引发相关争议,这件事原本已与宏泽在5月底协商解决,宏泽确认收到了全部薪资和经济补偿金,未曾想事隔半年,他再次发布不实内容对公司进行攻击。此前出于同事情谊,我们始终没有回应,但伴随着越来越多问询与质疑声音的出现,我认为作为事件主要当事人与团队负责人,我应该面向各位关心本次事件的朋友们进行更为详实地说明,以此希望能够解决困惑,还原全貌:

一、矛盾起源

2024年5月24日,大象放映室与蛙厂FrogField联合投稿视频中大象介绍我时说了一句——“《激荡四十年》系列基本是由他主笔写的”,因为这句话宏泽不认同,视频发布不久后他要求立刻下架视频,修改后重新上传。由于事发突然且已是周五晚上7点多,后期同事已经下班,因此我当时的回复是:我考虑一下。

3个小时后,宏泽在其B站账号发布文章《关于大象放映室“激荡四十年”系列节目的澄清声明》,由于该文章存在明显的信息扭曲与刻意引战,因此文章发布后大象放映室和蛙厂FrogField的账号均受到了负面攻击,品牌口碑遭遇破坏。

二、沟通过程

宏泽发布文章后,我与团队非常震惊,也一直忙于解决因该文章带来的各种问题, 5月26日-5月28日公司与他经过多轮沟通后决定:

介于他的文章在网上继续发酵对公司的品牌商誉已造成了严重破坏,且他承认发布内容有不实言论但仍不愿意处理,在前述已给到沟通方案的前提下,公司认为作为在职员工的他已单方面违反劳动协议,因此公司已不需要再支付额外赔偿金,但考虑过往共事情谊,因此我们决定除正常薪资外再给到一个月的补偿金。在他离职第二天,公司承诺的薪资和补偿金支付完毕。如果关于过往公司处理方案对方仍有异议,我方愿意接受任何劳动仲裁结果。

三、关于大家关注的几个问题

1)是否偷抢员工劳动成果

宏泽共入职我司两次:

第一次在职时间:2020年11月2日-2022年6月17日

第二次在职时间:2024年4月1日-2024年5月28日

关注大象放映室比较久的粉丝们可能注意到,我们的片尾署名制度是从2022年8月28日发布《激荡1998》这一期开始实行的,当时宏泽已经离职了两个月,但我们始终尊重大家的劳动成果,因此让后期同事主动联系了宏泽并署名。宏泽第二次入职后写的第一篇稿子是《激荡2003》初稿,我们也延续署名制度,他在职期间写的所有稿件都进行了署名。因此,自始至终我们从未想过偷抢宏泽的劳动成果。

(《激荡2003》片尾制作人员名单,猛士团 为宏泽笔名)

并且宏泽离职后,他在我拒绝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了之前公司的稿子发在了自己的账号上,那篇稿子公司投入了实际成本,我和另一位文案同事也付出了很大心血,宏泽发布视频时并未给我们署名,公司也未追究。从始至终,在与宏泽的交往中我们从未想过偷抢他的劳动成果,这个大家看完可以自由心证。

2)“主笔”争议

这次事件矛盾聚焦在我与他到底谁是《激荡四十年》主笔上,我想要跟大家说下实际情况和我的立场。这也是为什么当时我没立刻同意他提出的下架和修改视频的原因。

第一, 宏泽开始撰写《激荡四十年》系列初稿是在我开启系列四个月之后,当时系列在各平台已经有很不错的影响力。他参考我提供的前几期的范文、素材指引、写法、文字风格提交初稿,我拿到初稿后修改、重写在我手上形成终稿。

第二, 在整个《激荡四十年》系列目前上线的26期视频中,宏泽撰写初稿的分别是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90、1992、1997、1998、2003共12期,《激荡1991》初稿由其他同事撰写,之后我又安排宏泽写了一版。剩下的1978、1979、1980、1981、1989、1993、1994、1995、1996、1999、2000、2001、2002这13期宏泽没有参与。所以,他在视频中说“有超过一半文稿是我写的”他强调的这个期数占比本身是错误的。另外,宏泽说他在公司“担任文案主笔”的说法也是不实和具有引导性的,公司没有“文案主笔”这个职位,他的职位是“文案”。

第三,宏泽说这些期都是他写的也是不客观的。他强调了不符合事实的期数占比,却没有说明他写的初稿和《激荡四十年》最终呈现出来的终稿并不是同一个稿子,有很多期在完成度上有非常大的区别,他隐瞒了我对他的许多稿件都做了大量重写的事实。除了1991和八十年代早期等稿件的修改不占主要比例外,宏泽的多期稿件我的修改重写比例超过60%,部分稿件重写比例在80%左右。这个比例是我拿到他最后一版稿件后要做出的调整,当中不包括我前期对他的大纲指导和修改意见。

以下仅做部分列举:

下图为《激荡1997》香港回归、邓小平去世部分的修改痕迹。红字为我重写部分,黑字为宏泽初稿原文。

下图为《激荡1997》整体修改痕迹,红字为我重写部分,黑字为宏泽初稿原文。

第四,《激荡四十年》系列的文案严格来说属于纪录片脚本,宏泽并不负责后期对接,所有26期都是我跟大象和后期反复对接的,后期阶段的修改稿件、调整数据、改变脚本结构都是常事,这些过程都是我在跟进,宏泽基本不参与。他也完全忽视了配音、后期同事在各自流程上对文案提出的数据、信息勘误和修改意见。他把团队对《激荡四十年》系列反复打磨最终呈现出来的稿件效果,说成自己写了一半以上,这给了观众非常错误的暗示,导致目前的声讨中,大家把《激荡》系列的荣光都给了宏泽,把骂声都给了大象放映室,这对大象放映室的所有成员和四年多来曾经为《激荡》系列付出过大量心血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以下是后期阶段,我与后期同事对接的部分稿件修改版本(截图的拼图):

宏泽强调我是主编而不是主笔,认为我抢占了他的功劳,但对于“主笔”的概念,应该实事求是。我认为,我是《激荡四十年》系列的主编,同时也是目前《激荡四十年》系列的主笔。大象放映室还有一个《晚清最后十三年》的栏目,我也是这个栏目的主编,但我不是这个栏目的主笔,因为这主要是我的同事黎川写的,我在稿件上只是最后审核了一下,我不能冒领。我们还有个《寻找·人物》系列,我也不是这个系列的主笔,我们有很多同事都为这个系列付出了心血,比如奔跑的奔、黎川、河伯、慕容水缸等等,其中也包括宏泽。所以,宏泽之前说的“改一个字也不会有损你的光辉形象”“连一个字也不肯改”是没逻辑的,因为在我看来,不是改几个字的问题,而是要从客观工作成果评估,所以最终我没答应改的原因也只有一个——对于整个《激荡四十年》系列来说,我认为我确实是主笔,我负责了系列目前发布的全部26期视频70%以上终稿文案的写作和所有文案的编辑,和大象、后期组长一起审核了100%的成片,我认为主笔的定位是符合实际的。

《激荡四十年》系列是整个团队成员耗时长久、费尽心力的工作成果,从选题开始到最终呈现,经历多个环节打磨。我统计了一下,大概还有7位优秀作者都被我邀请参与过稿件写作,部分作者因为参与时间较早,我们还没有片尾署名制度,如果大家愿意,我希望在声明下方补全大家的名字,以此感谢大家的付出。另外,我也想感谢参与《激荡四十年》的多位后期同事,他们为这个系列付出了太多的心血,比如EnterPIN、奶砖雪糕、多蕉鱼头、歌歌儿等。

3)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这确实是我们的疏忽和制度不规范造成的,这点我要向宏泽和公司另两位签了这版合同的同事致歉。这版表示试用期内公司可无责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是当时打印到了错误的版本,也只在那一批打印了几份,其他之前和之后的同事签的都不是这版合同,目前这版合同的电子版本已第一时间删除,签到这版合同的同事我们会第一时间重签。出现这样的问题,我深感抱歉,公司规模还小,各方面还不成熟不规范,希望能大家能给我们一个成长的空间。另外,与宏泽签合同时我们的行政同事还并未入职,合同内容与她无关。

4)关于不给补偿金问题

需要澄清的是,宏泽在视频中称“我授意行政同事不给补偿金”完全为不实信息,自始至终我从未跟行政同事说过辞退他不给补偿金。且在行政与宏泽沟通的前一天,我就在发给他的《致宏泽》文档中明确主动表示要给他补偿金。

5)关于控诉我们“欺压员工”

一、宏泽第一次离职是出去独立做账号,我们充分尊重了他的想法,我还多次给他加油打气。

二、宏泽第二次入职是认识到自己不太适合创业,因此主动联系我要求回归(我一年前邀请过他一次),我表达了欢迎。

三、这次辞退他,是鉴于他在职期间发表了对公司的诋毁言论造成了恶劣影响,从公司运营角度考虑已经无法共事,所以做出该决定。

是否真的欺压员工,相信大家有自己的判断。

毫无疑问,宏泽为《激荡四十年》付出了心血,做出了贡献,在账号有署名制度后我们也主动给他进行了署名。对于他这次诋毁我个人和账号的事件,我能尝试理解到他的心情,但我不能接受他这种行为。无论如何,我对宏泽曾经为账号的付出表示衷心感谢,他在职期间我也力所能及地在物质回报、精神鼓励上给予了充分对等的肯定,若宏泽仍觉得不够,我已实在无能为力。

以上就是本次事件的说明,因宏泽两次入职时间跨度较大且宏泽离职时已格式化电脑,部分文件有所缺失,因此现有记录也仅能还原大致脉络,希望能够得到各位朋友们的理解。

最后,作为大象放映室团队的负责人,我想向各位因本次事件牵扯而受到困扰的团队伙伴们与关心大象团队的各位朋友们表示深深的歉意,这次事件矛盾因我而起,公司制度也暴露了潜在的问题,我会尽快与同事一起规范制度,我本人也会深刻反思沟通中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获得大家的谅解。

成立以来,大象放映室做了300多期视频,记录了各式各样的人物和年代故事,在讲述这些故事时我们始终都在尽力秉持一个原则:不制造裂痕,去弥合或搭建大家互相理解的桥梁。这也是我们自5月底起至今才第一次做出回应的原因。

关于本事件我们不再做回应,团队的核心仍是继续创作更好的内容回报观众的喜欢。若后续仍有其他方对团队或相关员工进行诋毁与造谣,我将与团队一起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合理维权。